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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拋物”入刑了:蕪湖沈楚雄律師給你解讀《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

        來源:未知?添加時間:2019-11-22 00:13
        《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的解讀及裁判要旨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高空拋物墜物相關行為主體民事、刑事責任的追究,給出司法指導意見。

        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233條、第235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條第1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法發〔2019〕25號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范和預防功能,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源頭治理,監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
         
        1.樹立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要積極推動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綜合治理、協同治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實現依法制裁、救濟損害與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有機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積極推動將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預防與懲治納入訴源治理機制建設。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范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發揮司法建議作用,對在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基層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隱患風險等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督促整改。
        3.充分發揮行政審判促進依法行政的職能作用。注重發揮行政審判對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積極作用,切實保護受害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權利,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相應職責。受害人等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二、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情節和后果嚴重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行為,有效防范、堅決遏制此類行為發生。
        5.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6.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三、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
        8.加強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人民法院在處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時,要充分認識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為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嚴重損害,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放在首位。針對此類案件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要創新審判方式,堅持多措并舉,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充分保護受害人。
        9.做好訴訟服務與立案釋明工作。人民法院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要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為受害人線上線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盡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盡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圍,減輕當事人訴累。對侵權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責任人的,引導當事人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補償損失。

         
        10.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裁判案件時,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11.區分墜落物、拋擲物的不同法律適用規則。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盡量查明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12.依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后,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13.完善相關的審判程序機制。人民法院在審理疑難復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時,要充分運用人民陪審員、合議庭、主審法官會議等機制,充分發揮院、庭長的監督職責。涉及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適用的,可以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注重多元化解,堅持多措并舉,不斷完善預防和調處高空拋物、墜物糾紛的工作機制
        14.充分發揮多元解紛機制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將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處理納入到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整體工作中,加強訴前、訴中調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要根據每一個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具體特點,帶著對受害人的真摯感情,為當事人解難題、辦實事,盡力做好調解工作,力促案結事了人和。

         
        15.推動完善社會救助工作。要充分運用訴訟費緩減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時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受害人給予救濟。通過案件裁判、規則指引積極引導當事人參加社會保險轉移風險、分擔損失。支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探索建立高空拋物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或者進行試點工作,對受害人損害進行合理分擔。
        16.積極完善工作舉措。要通過多種形式特別是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強法治宣傳,持續強化以案釋法工作,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規范、指導、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形成良好社會風尚。要深入調研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司法適用疑難問題,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對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
         


        “高空拋物”刑事案件裁判要旨梳理
         
        有人用物理知識做過計算,一顆雞蛋從4 樓拋下可致人頭頂起包,8樓拋下可致人頭皮破損,18 樓拋下可砸破頭骨,25 樓拋下可致人死亡。因此,這飛來的橫禍,也被稱之為“懸在城市上方無法承受之傷”。
         
        高空拋物,是指行為人將物品從高空向下拋擲的行為,主觀上是一種故意,也是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關鍵。[高空墜物則是指行為人出于過失,致使物品脫離其控制而從高空墜落,此種情形常見于高空施工行為中,因此一般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可參見(2015)準刑初字第335號案例)。]
         
        高空拋物會因情形的不同,可能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筆者對現有裁判文書進行了整理,對相應裁判觀點進行如下歸納。發現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如下幾種高空拋物的情形:
         
         
        一從高空向下拋擲垃圾、雜物等致人重傷或死亡,視情況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1、在較為私人或人流量較少的地點實施高空拋物行為,一般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號:(2018)黔0111刑初158號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5日5時30分許,被告人陳國訓電話邀約其子陳小寶、陳小寶女友蔡某2到松柏山大橋工地撿拾鋼筋,后被告人陳國訓與陳小寶、被害人蔡某2三人駕車前往貴陽市花溪區嘎多村在建的松柏山大橋附近,被告人陳國訓與陳小寶囑咐蔡某2在車上等待,由被告人陳國訓與陳小寶順著工地塔吊爬上橋面撿拾鋼筋,后陳小寶先行爬下橋面,被害人蔡某2見陳小寶爬下橋面誤以為撿拾結束遂從車中走出,此時仍在橋上撿拾鋼筋的被告人陳國訓將數根鋼筋從橋上扔下,不慎砸中在橋下等候的被害人蔡某2頭部,造成被害人蔡某2經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觀點:被告人陳國訓因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被害人蔡某2被鋼筋砸中頭部死亡,其行為與被害人蔡某2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其行為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2、在學校、公交車站、街道等人群密集地點實施高空拋物行為,一般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號:(2014)連刑初字第00017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丁美剛暫住處(共16層)位于小區東南角,地上一層為臨街門面房,東側門面房前是長寧路,南側門面房前是中山西路,均為市區公共道路,周邊居民區密集,來往行人及車輛較多。2013年11月1日16時許,被告人丁美剛乘坐電梯到3號樓樓頂平臺收取自己晾曬的衣服,因感到平時家中生活壓力大而產生不良情緒,見樓頂有一摞建筑用紅磚,遂用右手拿起兩塊紅磚朝東側方向扔下,隨即從安全樓梯逃離現場并返回暫住處。丁美剛扔下的紅磚擊中正在長寧路路邊行走的被害人范某(男,歿年52歲)頭部,致范重傷倒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觀點:被告人丁美剛明知現場樓下為公共場所和交通要道,為發泄情緒,不計后果地將兩塊磚頭從16層高樓樓頂扔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危害后果。其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并非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因此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丁美剛將磚頭從高樓樓頂擲向城市交通要道及公共場所,就其犯罪現場的特定性和犯罪行為的危險性而言,具有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行為相當的高度危險性,足以認定丁美剛的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的安全,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公共安全法益。且其行為并非針對特定的人或財物所實施的侵害行為,其行為雖造成了本案被害人的傷亡結果,但其行為的危險性后果既包括但不限于此結果,客觀上存在著造成更為嚴重損害后果的可能性。綜上,被告人丁美剛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非故意傷害罪。
         
         
        二出于泄憤等動機故意實施高空拋擲多個物品行為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的,一般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號:(2019)浙0903刑初136號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紀明進入普陀區東港街道碧海蓮緣小區銀梅苑6幢電梯,見鄒某放置在電梯內的1塊廣告玻璃后心生不滿,遂將已在電梯圍壁上安裝完畢的1塊廣告玻璃拆卸下來,連同放置在地上的廣告玻璃一起搬至四樓。爾后,周紀明為發泄情緒,不計危害后果地將該2塊玻璃從四樓樓道窗戶拋下,砸中在樓下泊放的車牌號為浙L×××××的汽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8841元(其中汽車修復費用18735元,2塊玻璃106元)。案發時,車主王某正坐在車內,尚未遭受人身傷害。
         
        裁判觀點:被告人周紀明在人員及車輛密集的小區內高空擲物,足以對不特定多數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為傷害特定被害人或損毀特定財物故意實施高空拋物行為,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案號:(2017)蘇1023刑初478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云與鄰居朱某2因為宅基地問題發生矛盾。2015年3月8日10時30分許,朱某云妻子張某、兒子朱某4在阻止朱某2于寶應縣魯垛鎮三新村朱墩組3號自家宅基地施工時,與朱某2等人發生肢體沖突,被告人朱某云站在自家墻頭見狀,不計后果地向下扔了三、四塊磚頭,將在朱某2家做工的朱某1左腳砸傷。寶應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意見:朱某1外傷致左某第2—4跖骨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
        裁判觀點:被告人朱某云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四酒后滋事,無故自高處向下拋擲物品,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案號:(2018)魯0811刑初1021號
        基本案情:2018年7月11日14時至16時許,被告人李某酒后滋事,無故自其居住的山東省濟寧市太白湖新區頌運水庭小區B區2號樓2單元701室向樓下拋擲衣服、花盆、鍋碗、石塊等物品,造成該單元5層住戶即被害人陳某家的太陽能熱水器陽臺太陽能板及該單元的公共車棚鋼化玻璃損毀,嚴重影響了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經物價部門鑒定,上述被損毀財物總價值人民幣叁仟貳佰零柒元整(3207.00元)。
         
        裁判觀點:被告人李某酒后滋事,采用高空拋物的方式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最后在判決整理中,筆者發現實踐中最常見,同時爭議最大的一種情形,即從高空向下拋擲垃圾、雜物等致人重傷或死亡,究竟應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當下高空拋物致人死亡的惡性事件越來越多,無論刑法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于此種行為一律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呼聲越來越高。對此,筆者認為不應一概而論,而應當結合具體情形綜合認定。
         
        高空拋物的行為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須同時滿足犯罪地點的特定性與犯罪行為的危險性兩個條件。
         
        所謂犯罪地點的特定性,是指高空拋物行為必須在人流量較為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從現有相關裁判文書看,主要包括學校、街道等場所。若是在其自家住宅等較為私人、人流量相對較小的場所實施,則不宜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視情形認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所謂犯罪行為的危險性,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高空拋物行為必須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對此可結合如下因素考慮:
         
        首先,行為人高空拋物行為的次數,若行為人在公共場所多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不僅表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其行為一般也具有相當的危險性;
         
        其次,行為人所拋擲物品的種類、數量、質量和體積大小等,例如多次拋擲磚頭、水泥塊、鐵棍、鋼筋等重物,足以表明其行為的危險性,若是行為人僅拋擲一件質量較小的物品,顯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物品體積巨大、可能砸傷多人的情形除外);
         
        最后,行為人實施拋物行為時所處的高度,同樣質量的物品,行為人在7米的高空和17米的高空拋擲,會造成截然不同的后果,因此,在認定其行為的危險性時,必須結合行為人所處高度進行判斷。

        ??聯系人:沈楚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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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蕪湖律所地址: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北京中路7號偉星時代中心1807 安徽金亞太(蕪湖)律師事務所

        ??合肥律所地址:合肥市北城世紀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寫字樓1號23層 安徽金太亞(合肥)律師事務所

        合肥蕪湖律師咨詢電話 189553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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