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
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刑法以敘明罪狀的形式描述了職務侵占罪的特征。
犯罪構成
職務侵占罪被設置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具有侵犯財產犯罪的特征,但是因其系特殊身份的犯罪主體以特殊的犯罪行為侵犯特定的犯罪對象而有別于其他侵犯財產犯罪類型。在犯罪構成上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類型有較大的差異,具體包括:
(一)職務侵占罪的客體
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二)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上的便利絕對不是指因為工作關系而熟悉作案環境,或憑職務上的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標等條件。雖然是單位的工作人員,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單位工作,熟悉工作環境等條件,不能視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能構成本罪。如公司經理以其具有審批使用公司財物的權力侵占公司財物,采購人員少買多報占有購貨款等,均屬于該罪的客觀表現。但是,如果公司職工利用其身份的便利條件,將其他職工持有的本單位財物盜走而據為己有的,則不是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與職務侵占罪所稱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不同的,不能按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三)職務侵占罪的主體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職務侵占罪的主觀方面
職務侵占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