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
概念
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不滿、逞強耍橫、無事生非而實施的下列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構成要件
(一) 客體:正常的社會秩序。
(二) 客觀方面:
行為人無事生非,無正當原因而實施了下列一種或幾種行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主觀方面:直接故意,行為人出于尋找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動機,明知其行為可能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而仍然為之,積極追求這種損害后果的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四)主體:一般主體,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罪與非罪
行為人沒有無事生非,而是有一定的正當理由而實施了涉案行為的,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盡管實施了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的行為,但是情節一般的,不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惡劣應當從行為人的實施涉案行為的人數、對象、場所、持續時間、造成的損害后果、社會影響等多方面進行考量。
行為人不是出于發泄不滿、逞強耍橫、尋找刺激的動機,沒有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故意的,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