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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律師說法:離婚后發現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軌,能否要求賠償?

        來源:未知?添加時間:2020-03-28 11:00
        合肥律師近日遇到這樣一個案例:高某(女)與周某結婚后,雙方籌資承包一百貨門市部,周某負責經營,高某在家照看孩子。此后,漸漸地周某以晚上看店為由經常不回家居住,夫妻倆為此經常發生爭吵。高某感到夫妻感情惡化,便提出離婚,周某表示同意。2018年3月,雙方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協議離婚。離婚后不久,高某聽說周某在離婚前經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質問周某,周某承認有此事。原告高某于2018年10月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周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有明文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原告高某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該得到賠償。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周某賠償原告高某30000元整。
        合肥律師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只要婚姻一方當事人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另一方當事人就有權在離婚時或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但離婚時明確放棄賠償請求或離婚后超過一年提出的這兩種情形除外。
        合肥沈楚雄律師認為,原告高某與被告周某協議離婚表面上看,是因為高某感到夫妻關系惡化而主動提出的,但實質并非如此。雙方夫妻感情惡化的真正原因實際是周某違反夫妻間的忠誠義務,與他人同居。雙方協議離婚時,由于未談及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而高某也就無法得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高某協議離婚時由于不知道夫妻關系惡化的根本原因,因而也就不存在主動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并且原告高某提出訴求的時間在協議離婚后的一年內,其要求過錯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聯系人:沈楚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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