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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型詐騙的罪與非|沈楚雄、許俊俊律師承辦凈水機詐騙案歷經兩審

        來源:沈楚雄律師?添加時間:2024-03-12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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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律師:
        沈楚雄,安徽金亞太(蕪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刑事辯護中心副主任
        許俊俊,安徽金亞太(蕪湖)律師事務所律師,詐騙犯罪辯護部主任

        2、案情簡介:
        公安機關指控:2022年6月至8月,潘某斌、潘某梅、楊某玲、楊某道、孫某明以發放免費禮品為誘餌組織當地老年村民參與,通過散放家電宣傳單、多次抽獎及返還等額現金等方式,使參與活動的老年人相信活動中的所有物品均為免費贈送,活動中所交的所有錢款均等額退還;同時以做實驗的方式虛構當地村民的飲用水已被污染,虛構所銷售的凈水機能凈化水質,治療疾病的功能,誘騙當地老年人購買凈水機。潘某梅在每場活動的最后一天冒充銷售的凈水機的廠家領導身份上臺講話,謊稱免費贈送空氣凈化器、凈水機給村民,使村民相信購買的凈水機的錢款會退還。事后,部分被害人因產品質量等原因要求退貨,撥打潘某斌等人提供的售后服務電話,潘某斌等人拒絕接聽或拒絕提供退貨或維修服務。經查,潘某斌等人共銷售凈水機32臺,騙取錢款61180元。
         
        3、簡要辯護進程:
        2022年10月7日潘某梅因詐騙罪被公安刑事拘留,11月10日被檢察院批準逮捕,11月15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11月18日沈楚雄律師接受潘某梅家屬委托。辯護人通過會見、閱卷初步認為本案定性錯誤,全案都不夠成詐騙罪,此時正值疫情封控,辯護人電話聯系檢察官闡述辯護意見。12月14日案件退回補充偵查,12月22日第二次移送審查起訴,12月30日移送法院起訴并建議對全案被告人判處3年左右的的實刑。
         
        根據公安部規定在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同步錄音錄像,鑒于各被告人供述前后差異較大,辯護人向法院申請調取所有被告人在看守所內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在得到沒有的答復后,辯護人向法院提出將相關訊問筆錄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被法院駁回。2023年2月15日一審開庭,除孫某明認罪認罰外,其余四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均出庭做全案無罪辯護。2023年6月19日,一審判處潘某梅有期徒刑3年3個月,潘某斌有期徒刑3年,楊某道有期徒刑2年,楊某玲、楊孫某明緩刑。
         
        一審宣判后,判處實刑的潘某斌、潘某梅、楊某道均提起上訴,潘某梅家屬決定繼續委托沈楚雄律師、許俊俊律師代理二審,9月15日二審開庭,辯護人繼續出庭做全案無罪辯護。庭審結束后,辯護人與二審法官溝通,二審法官對辯護人的辯護觀點表示認可,提出如果辯護人說服上訴人認罪并提前交納罰金退贓,可以全案改判緩刑,辯護人在征求上訴人及其家屬意見后,同意了這一方案,此后按照二審法院要求重新提交了罪輕辯護的上訴狀(替換掉之前無罪辯護的上訴狀)。11月3日二審第二次開庭,全案上訴人當庭認罪,辯護人也出庭做罪輕辯護。

        一審判決書

        4、辦理結果:
        2023年12月1日二審法院改判全案所有被告人緩刑,羈押了420天的潘某梅終于重獲自由。
         
        5、案件亮點:
        本案是一起實質無罪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屬是否能同辯護人一起堅持到最后尤為關鍵。銷售型詐騙的罪與非罪以及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的區別,一直以來存在廣泛的爭議,本案中公訴機關的入罪邏輯實際上分為兩個,一是被告人通過免費抽獎使被害人誤認為凈水機是贈送的,相應錢款第二天會返還而被騙,二是被告人虛假宣傳產品功能及虛構當地水污染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交付財物。辯護人通過詳細剖析全案證據材料,在一審中將公訴機關最致命的第一個入罪邏輯打掉,一審法院僅按照虛假宣傳認定被告人構成詐騙罪,一審中潘某梅被判處3年3個月全案最重,看似一審辯護失敗,但實則成功了一大半。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及家屬選擇繼續信任辯護人,正是因為辯護人、被告人及其家屬的的堅持,才有了二審中的兩次開庭,最后取得了全案改判緩刑的結果,最后的判決也離不開二審法官的理解和支持,可以說每個成功案件都需要法官的成就,在此向本案的二審法官致敬。

        二審判決書


        辯護詞
        尊敬的合議庭、國家公訴人:
            安徽金亞太(蕪湖)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潘某梅家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F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結合有關法律規定,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通過散放家電宣傳單、多次抽獎及返還等額現金等方式,使參與活動的老年人相信活動中的所有物品均為免費贈送,活動中所交的所有錢款均等額退還”與事實不符。
            各被告人均當庭供述:在活動現場會讓村民花十元兌換事先準備的卡片,參與第二天的抽獎,無論是否中獎,都會將十元還給村民,中的獎品也讓村民免費拿走。上述各被告人的當庭供述可以與被害人吳某舟、檀某旗、王某珍、尤某芳、吳某貴、曹某娥、胡某華、陳某水、尤某森、耿某喜、王某娥、胡某榮、胡某祥、吳某平、吳某山、王某紅、葛某香、代某梅、張某毅、王某春、李某軍的陳述相互印證。
            由此可知,活動現場只有花十元兌換卡片才有資格參與抽獎,退還的也僅僅是十元兌換卡片的費用。
            被害人錢某福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二第44頁):“那個推銷員還在現場推銷一款洗腳粉,售價是100元6盒,我決定花100元購買6盒”;錢某福在第二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二第49頁):“然后他們推銷洗腳粉,說冬天拿洗腳粉泡腳對身體有好處,洗腳粉是100元6盒,我當時身上只有80元,他就賣給我5盒洗腳粉”;被害人葉某友在第三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二第73頁):“第二天我沒有帶卡,忘記了,這10元錢沒有退給我”;被害人殷某友在第二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二第87頁):“那天他們還買了許多除污粉(110元6包)”;證人陶某榮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二第162頁):“我也拿兩百元抽了兩箱白酒”;證人陶某榮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二第170頁):“我也拿兩百元抽了兩箱白酒”;證人殷某枝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二第176頁):“他們就推銷一種粉,我現在叫不出粉的名字,洗各種各樣的污物,正好芳友一個不銹鋼的杯子怕死人的,用這個粉洗了一下,雪白干凈的,要我們買十塊錢的扉子,再加50塊錢買三包,我沒有買,有的人買”;被害人潘某華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二第196頁):“也介紹了白酒,講那酒好喝,是200元8瓶,也有人買了,我沒有買”;被害人尤某森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三第78頁):“從現在看來是的,但在活動過程中有些產品是收錢的,如保健腰帶、酒、還有就是凈水器。保健腰帶一開始也是說贈送,經過他們對產品介紹后要的人很多,后來他們就說現場沒有準備這么多,既然大家都想要我還得空運過來,運費很貴,大家不行就一起平攤一點運費了,想要就拿二十元買張卡,明天過來領,這個錢就沒退了”;被害人耿某喜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三第91頁):“前一天買了卡的人去買酒,有很多人就拿卡取買酒,買一箱酒付200元錢,然后姓潘的說再送一箱,等于有一箱酒是贈送的沒有收錢,我花了400元錢買了兩箱酒,送了我兩箱,總共四箱”;
            由此可知,活動現場售賣的洗腳粉、除污粉、保健腰帶、白酒均需要花錢購買,并非活動中的所有物品均為免費贈送。
            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以做實驗的方式虛構當地村民的飲用水已被污染,虛構所銷售的凈水機能凈化水質,治療疾病的功能”與事實不符。
            各被告人均當庭供述所做實驗均為自來水與經凈水機處理過的水的對比實驗,沒有虛構當地飲用水被污染。本案中僅有少數被害人陳述,被告宣稱當地的水有綠色浮萍,水被污染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宣傳當地的飲用水被污染,大多數證人被害人均陳述,被告人僅僅是宣稱經凈水機處理過的水比自來水水質好,例如證人阮某斌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二第39頁):“鄰居說賣凈水機的人來了有兩三天……第二天開始給老年人講解飲用水的安全問題,現場演示老年人帶來的水里面有雜質,飲用后不安全,經過他們賣的凈水機處理后,水變清了,可以直接喝”。眾所周知農村地區因為農藥化肥等多種因素,自然水源被污染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經過凈水機處理過的水,水質優于自來水也是客觀事實,被告人所做對比實驗均為真實實驗,并未虛構事實。
            各被告人均當庭供述沒有宣稱凈水機有治療疾病的功能。被害人尤某森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二是活動對產品(凈水器)的宣傳,稱通過他們的凈水器出來的水負有磁性,對人體有好處,使用兩年一般的小病都能喝掉,對高血壓特別有好處,但沒有說能治病”。此外大部分被害人陳述,被告人只是宣傳凈水機出來的水對身體健康有好處,而指認被告人宣傳凈水機能治病的被害人僅有少數幾個。
            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宣傳凈水機有治療疾病的功能,即使確有其事,上述宣傳也只是對產品功能的虛假夸大宣傳,目的是為了贏得交易機會,被告人的虛假宣傳行為并未針對被害人本身而是針對產品,虛假宣傳的內容是夸大產品或服務本身的質量、性能,并不針對消費者本人的情況。虛假宣傳只能通過產品影響消費者,繼而獲取錢財。本案中對于產品功能的虛假宣傳屬于民事欺詐,不構成詐騙罪。
            三、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梅“謊稱免費贈送空氣凈化器、凈水機給村民,使村民相信購買的凈水機的錢款會退還”與事實不符。
            各被告人均當庭供述現場各被告人沒有宣稱免費贈送凈水機,購買凈水機的錢會退還,贈送的只是空氣凈化器。被害人吳某貴在第一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三第6頁):“那個主持人還說今天把深圳廠方的老板也請來了,沒一會一個女的上臺來,說今天空氣凈化器免費贈送,凈水機送不送由‘小楊’(即那個男主持人說了算)”;證人李某麗在第一詢問筆錄中陳述(卷四第74頁):“我父親說凈水機是從童鋪村一個做凈水機的現場買的,花了1980元錢,每天村民去都能免費領取一些小禮品,像塑料板凳、塑料盆之類的,后面幾天就開始給村民講課,講他們宣傳的凈水機有這樣那樣的功能,市場價要5、6千元,現在下鄉只要1980元”。
           雖然有部分被害人陳述被告人潘某梅現場宣稱免費贈送凈水機,但在案的證據相互矛盾,該部分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四、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事后,部分被害人因產品質量等原因要求退貨,撥打潘某斌等人提供的售后服務電話,潘某斌等人拒絕提供退貨或維修服務”與事實不符。
            各被告人均當庭供述提供三包服務,即出現質量問題一個月內免費更換、一年質保、終身免費維修的售后服務,本案的幾十名被害人、證人沒有一人因質量問題提出過維修的要求,而且被害人劉某生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三第65頁):“去年7月份也是這班人來到村里搞活動,當時也買了一臺,是索怡牌凈水器。今年他們這班人過來,我還跟他們說叫把之前買的凈水器清洗一下,因為之前他們承諾每年免費清洗一次,換濾芯要支付費用,濾芯價格不等”;被害人殷某友2018年就在被告處購買過一臺凈水機(卷二第88頁),如果沒有售后服務根本不可能再次購買。本案中只有證人阮某長的兒子阮某斌覺得自己父親買貴了才報警要求退貨并成功退款(卷二第37頁),證人李某國的女兒李某麗覺得自己父親買貴了才撥打12315要求退貨并成功退款(卷四第74頁),被害人胡某祥的兒子打電話舉報要求退貨并成功退款(卷二第121頁),被害人李某軍讓兒子撥打市長熱線投訴要求退貨(卷四第22頁),被害人陶某榮買了兩臺退了一臺(卷二第162頁),指控潘某斌等人拒絕提供退貨或維修服務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詐騙罪中商品僅僅是嫌疑人用來獲取被害人信任的工具,無法形成正常的交易。正常的交易,賣方除了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還需承擔相應的附隨義務,目的在于最大化的滿足當事人的利益。例如商家提供的商品售后服務、接受消費者的投訴處理,這些都是行為人積極全面履行交易義務的表現。如果行為人在交付標的物后,以各種方式逃避承擔其附隨義務,對于消費者的投訴維權尋找各種理由推諉,滿足于實現“一次性交易”獲取錢款,則行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較為明顯。而本案中被告人提供售后服務,積極處理消費者投訴,并未超脫真實交易的范疇,顯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交易事實存在,被害人系自愿購買并未陷入錯誤認識。
            證人阮某斌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二第39頁):“鄰居說賣凈水機的人來了有兩三天……要是有人愿意買的話就給老年人發號,說他們是廠家派過來搞活動的,一臺凈水機原價5000元,活動期半價2500元,老人可以憑發的號,帶一件家里的廢棄電器過來,一件廢棄電器可以折抵500元,第三天就是老人付錢購買凈水機,他們上門安裝”;證人阮某斌的母親殷某枝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二第174頁):“我們都曉得他們是賣凈水器的……之后就講價格,起步價是5千多,七算八算的到了2480元,說拿了一件舊電器是1980元……錢某福(音)夫妻兩在我邊上,他買了,我就說不知好不好,禮福老婆說買吧,我就問老頭子意見,老頭子說你要買就買吧,我就跟他們說買一臺”;被害人錢某福、葉某友在三次詢問筆錄中均陳述自己系自愿購買、被告人也明確告知了凈水機的售價(卷二第43頁、第63頁);被害人唐某金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二第101頁):“一個老奶奶說要買問多少錢,他們說要5900元,還有國家補貼等,然后七算八算的到了2480元,然后說用一件舊家電換是1980元,再是用舊凈水器換就是1680元,我家有一臺舊的我就買了”;被害人錢某舜在兩次詢問筆錄中均陳述自己系自愿購買、被告人也明確告知了凈水機的售價(卷二第147頁);被害人唐某勝在第一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二第182頁):“一是他們宣傳這個凈水器優惠力度大,廠家五千多的現在只要一千多,第二個就是他們說這次的凈水器比以前省水,我就購買了”;被害人尤某森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三第77頁):“我之所以購買時基于兩個方面考慮:一是產品價格也不貴,1980元還送一床被子、一個空氣凈化器和十根凈水器濾芯;二是活動對產品(凈水器)的宣傳……主要原因還是他們宣傳的凈水器的水對人體有好處”;被害人殷某華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三第134頁):“我本人患有高血壓、尿毒癥,他們宣傳說使用他們凈水器會對這些病取得一定治療作用;第二就是價格比網上的便宜”;被害人李某龍在第一詢問筆錄中陳述(卷三第180頁):“我老婆一直吵著說那個凈水器多好多好,我沒辦法,就花了1980元買了那臺凈水器”;被害人殷某友在第二次詢問筆錄中陳述:“姓潘的等許多人來了……帶了凈水器來賣……我家有一臺凈水器是老客戶又便宜300元,最后要1680元……當天就安裝,我只有1000元現金,錢醫生(錢某舜)在場,他認識姓孫的,他對姓孫的說,剩下的錢以后把,他擔保,然后他們就安排人到我家安裝了凈水器”,如果被害人殷某友真的認為凈水器是贈送的,1980元第二天就會返還,那為什么還要請人擔保說剩下的錢后面會支付了?顯然被害人殷某友的主觀認知就是購買,并未陷入錯誤認識。
            六、被害人反應違反常理,被害人的陳述自相矛盾,無法邏輯自洽。
            本案中有多達四十多人購買了飲水機,如果被害人真的陷入錯誤認識,認為凈水機系免費贈送,相信錢款第二天會返還,那么在發現被欺騙之后為什么沒有一個人報警詐騙?只有證人阮某長的兒子阮某斌覺得自己父親買貴了才報警要求退貨(卷二第37頁),被害人錢某舜在第一詢問筆錄提到,阮某長買回家后當場就退掉了,如果阮某長真的以為是贈送的,完全沒有理由要求當場拆機退款啊,阮某長應該明明白白的告訴他兒子凈水機是贈送的,1980元第二天會退還。此外還有證人李某國的女兒李某麗覺得自己父親買貴了才撥打12315要求退貨(卷四第74頁),被害人胡某祥的兒子打電話舉報要求退貨(卷二第121頁),被害人李某軍讓兒子撥打市長熱線投訴要求退貨(卷四第22頁),如果他們真的以為是贈送,完全可以光明正大的報警詐騙啊,可見他們的主觀認知就是購買,并不認為是贈送。
            本案中多名被害人陳述自己每月的收入僅僅幾百元,1980元相當于他們一年的收入,需要存很久,那么在發現如此“巨款”被騙的情況下,為什么沒有任何一個人報警詐騙了?
            被害人殷某華在筆錄中(卷三第134頁)先是陳述購買是因為凈水機價格比網上便宜,之后又陳述以為是免費贈送才買的:被害人劉福建在筆錄中(卷三第144頁)先是陳述以為免費贈送,之后又陳述購買是因為價格比網上便宜。既然以為是免費贈送又為什么會在網上比較價格?顯然前后矛盾,無法自圓其說。
            被害人陶某榮在筆錄(卷二第162頁)中先是陳述自己買了兩臺,過了幾天到貴池城里找姓潘的手下退了一臺,并把被子空氣凈化器等贈品都退了,之后又陳述以為買凈水機的錢會退,因為之前買東西的錢都退了,感覺自己被騙了。如果陶某榮真的認為凈水機是贈送的,干嘛還要過幾天去找被告拆機退款其中一臺了,真以為是贈送的就應該光明正大的要求退款兩臺凈水機的費用,而且不應該退還機器,事實只能是陶某榮并未陷入錯誤認識,她的本意就是購買,是公安機關讓她覺得自己被騙了而已。
            本案中雖一部分被害人陳述,因為之前抽獎的十元錢不管中不中獎都會退,就以為1980元也會退,但顯然任何正常人不會得出這一結論,再結合這部分被害人事后的反應(無人報警詐騙),顯然他們并沒有陷入此錯誤認識。
            七、案涉凈水器價格合理,利潤并未明顯超過商業利潤的范疇,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沒有財產損失。
            案涉凈水機并非政府指導價,更不是政府定價商品,而屬于市場調節價范疇。根據《價格法》規定,此類商品價格由經營者自去制定。而且案涉凈水機在網上的售價顯著高于1980元,1980元的銷售價格反而更加優惠,被害人沒有財產損失。因此,公訴機關機械的將案涉凈水機的進價與銷售價格對比,認定為獲取暴利,并進而認定為詐騙犯罪,明顯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格政策不符。
            詐騙罪中嫌疑人的目的是通過及其低的成本換取高額的利益,而民事欺詐中對產品虛假宣傳主要是為了贏取商業機會,因此其謀取的利益應當不能超過明顯超過商業利潤的范疇,如果實際價值相對于交易價格明顯較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計,那么,行為人謀取的就是超額暴利,而所謂的商品僅僅是為了騙取被害人信任使用的道具,本案顯然不屬于這種情形。
            例如在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0)吉24刑終75號案件中,嫌疑人以冒充專家、大夫,虛夸產品功效,訂購有優惠的名義,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即認為所出售的性保健品為正規廠家生產的產品,因此法院認為:各被告人的行為并非以出售商品收取對價貨款為目的,而是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錢款,依法應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八、潘某梅不在民生村現場,不應對該部分承擔責任。
            各被告人均當庭供述潘某梅不在民生村現場,而且民生村沒有采取抽獎的方式,僅以舊換新方式銷售。民生村的所有被害人也沒有人指認潘某梅在場,民生村的被害人陳述也能夠印證被告人在民生村沒有采用抽獎的方式,僅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九、全國類似案件以虛假廣告罪定罪,但本案涉案金額不足十萬元,所有不夠成犯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陀^表現上虛假廣告罪中的“虛假宣傳”,本質上均屬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欺騙他人的行為,與詐騙罪的客觀表現有所重合,界限模糊。虛假廣告中的虛假行為更多的是表現在對產品“功能”、“質量”、“效果”的夸張性宣傳(或者虛假宣傳),其最終的目的是為了銷售產品,而不是以零成本或者極其低廉的成本換取高額的回報。區分兩罪的關鍵在于認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有,構成詐騙罪,若無,則應以虛假廣告罪論處。
            例如,在江山市人民法院審理的(2020)浙0881刑初17號案件中,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間,婁某及商行員工通過打電話、發傳單、顧客推薦等形式,聚集顧客到商行二樓、江山君悅酒店等地參加產品推銷會,每次參會人員在20至100多名不等,婁某以口頭宣講、播放視頻、一對一介紹等方式對產品進行廣告宣傳,同時采取買一送一或者送二,參與旅游,免費領取米、油、雞蛋等促銷方式誘使參會人員到商行購買保健品。而嫌疑人在銷售的過程中,雖然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但是,并未超脫出真實交易的范疇。因此,法院認定嫌疑人利用廣告對商品作虛假宣傳,其行為已構成虛假廣告罪。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的(2020)蘇0681刑初170號案件中,劉某明知售賣的“苗王蛇酒”系普通食品酒,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會場通過宣講、播放視頻等方式虛假宣傳“苗王蛇酒”可以治療高血壓、腦梗塞、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疾病,并以每瓶人民幣290元的價格向村民銷售。至2018年6月,劉某通過上述手段共銷售該“苗王蛇酒”計894瓶,銷售額計人民幣259260元。而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認為:劉某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的是虛假廣告罪。
            十、本案屬于民刑交叉案件,應嚴格區分罪與非罪,謹慎入刑。
            作為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民事欺詐行為與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有所區別。前者為民事違法,后者為刑事犯罪。本案即使起訴書指控屬實,也僅屬民事違法行為,并未構成刑事犯罪,理由如下:
            1、本案并未無對價騙取受害人財物,不存在實質性欺詐,不構成詐騙罪。2、購買凈水機是一項民事活動,如確實存在欺詐行為,被害人完全可以請求撒銷該買賣凈水機的民事行為,或者向價格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有著多條救濟途徑。也就是說,本案涉及的糾紛,有著多部民法、行政法可以調整與規制。相反,將此類情況,作為刑事責任追究,明顯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擴大了打擊面,也泛化與濫用了刑法的功能。
            十一、被告人在看守所內的訊問筆錄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辯護人經過多次會見和閱卷之后了解到,本案的各被告人、另案處理的各犯罪嫌疑人關于飲水機的銷售細節的供述存在諸多不同,同一被告人的前后供述差異巨大,足以影響本案罪與非罪的定性,不能排除公安機關訊問過程中存在誘供、不如實記錄等非法取證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豆矙C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第五條規定: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在看守所訊問或者通過網絡視頻等方式遠程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訊問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過程應當同步錄音錄像,公安機關卻沒有錄音錄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程序違法,所以被告人在看守所內的訊問筆錄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詐騙罪。請求法庭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宣告被告人無罪。
                        
        辯護人:沈楚雄
                                              2023年3月12日

        ??聯系人:沈楚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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