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楚雄,安徽金亞太(蕪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刑事辯護中心副主任
2、案情簡介:
公安機關指控:2023年9月3日19時許,王某在鐵路寧蕪線k102+550m至700m處,盜竊鐵路施工部門存放在該處的舊護欄網4片,經鑒定價值276元。
3、簡要辯護進程:
2023年9月26日王某因盜竊被公安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王某親屬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獲得批準,9月27日沈楚雄律師接受王某委托準備提起行政復議。經過與王某及其家屬溝通了解到,王某的房屋靠近鐵路,鐵路施工部門在施工過程中多次造成其房屋及菜地毀損,但王某在多次報警及協商中都沒有得到任何處理結果,遂私自搬走了施工現場的4片護欄網用于架設圍欄保護房屋和菜地,辯護人由此得出了本案不構成盜竊的結論,為此多次赴公安機關機關溝通,10月16日公安機關主動作出撤銷行政處罰的決定。
4、辦理結果:
公安機關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5、案件亮點:
只要存在民事糾紛,就可以阻卻財產犯罪,包括某些經濟犯罪的成立,這已經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共識,但在司法實踐中,受種種因素制約,相關錯案屢有發生。那么,為什么民事糾紛可以阻卻財產犯罪呢?主要是因為在具有民事糾紛的情況下,雖然行為符合財產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例如在本案中,王某確實實施了違背他人意志而占有他人財物的盜竊行為,但因為該盜竊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無對價地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而是在其財產多次被損壞且索賠無果的情況下,架設圍欄避免其財產再次遭受損壞,因此不具有盜竊罪所要求的主觀違法要素,即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實,以非法手段實現合法目的,只有當這種手段是侵犯人身的手段的時候,才能構成侵犯人身罪。例如,為了索要債務而將他人非法拘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行為人采取財產犯罪的手段實現其合法的財產利益,則不構成財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