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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裁量標準|沈楚雄律師承辦協助組織賣淫罪當事人歷經兩審改判緩

        來源:沈楚雄律師?添加時間:2021-07-19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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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律師:
        沈楚雄,安徽金亞太(蕪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刑事辯護中心副主任
        尤印,安徽金亞太(蕪湖)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2、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和張某承租新海池洗浴店、新泉池洗浴店對外經營,采取統一定價、統一收費、按照比例與賣淫女結算賣淫費用等手段組織10名以上婦女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王某統一安排賣淫女和工作人員在上述洗浴店輪流進行賣淫活動、負責賣淫女及工作人員工資發放、收取嫖資等。被告人張某負責管理賣淫女、收取嫖資等。被告人吳某負責收取嫖資、記錄當日賣淫次數及金額、接待嫖娼人員等,每月領取4500元。被告人畢某擔任法人代表,負責浴室衛生、搓背、接待嫖娼人員、收取嫖資等,每月領取2500元。被告人談某和鮑某負責二樓包廂衛生、接待嫖客、安排賣淫女上鐘,開具消費清單等,每月領取2500元。被告人王某、李某非法獲利三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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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辯護進程:
        2020年5月19日鮑某因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公安刑事拘留,6月23日被檢察院批準逮捕,6月28日沈楚雄律師、尤印實習律師接受鮑某家屬委托。此后案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辯護人多次與檢察院溝通,檢察院量刑建議由5年以上調整為3年以上,辯護人在與鮑某溝通后,簽署認罪認罰。
        2021年1月26日案件起訴至法院,2021年3月16日開庭,辯護人出庭做罪輕辯護,建議法院判處緩刑。
        2020年4月18日,法院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畢某有期徒刑4年半,談某和鮑某有期徒刑3年。
        一審宣判后,家屬決定繼續委托沈楚雄律師、尤印實習律師代理二審。二審法官開始認為二審無須開庭審理書面審理即可,辯護人提交類案檢索報告及辯護詞后,法官決定開庭審理。
        2021年6月25日,二審開庭,辯護人當庭出示蕪湖類似案件檢察院做出的不起訴決定書,請求中院和市檢統一裁判標準,鑒于鮑某已被羈押一年多,請求法庭改判緩刑。庭審后,二審法官在與辯護人的溝通中表示,畢某、談某、鮑某三人治安處罰即可,沒有入罪的必要性,但時至二審被告人已被羈押一年多,緩刑是一個各方可以接受的折中方案。
        4、辦理結果:
        2021年7月12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協助組織罪改判畢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談某和鮑某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3年。7月16日羈押423天的鮑某重獲自由。
        5、案件亮點:
        二審法院依職權對未上訴的被告人談某也改判緩刑。本案是一起實質無罪案件,檢察院開始量刑建議5年以上,后改為3年以上,一審判處3年實刑,二審改判緩刑。在認定事實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各司法機關對于量刑的把握差距巨大。實踐中蕪湖地區類似案件,有的區認定不構成犯罪,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有的區判處緩刑,有的區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分歧皆因為各司法機關對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入罪出罪條款的理解不同。
        辯護人認為協助組織賣淫犯罪大體分為三類角色,一是總經理即老板不在時負責大小事務;二是招攬嫖客人員及望風人員;三是收銀員、服務員、保潔員等。
        實踐中,上述人員均或多或少對組織賣淫提供了幫助,從嚴把握上述所有人員均構成犯罪。然而司法解釋卻規定了出罪的情形,顯然立法者的本意是對上述人員不宜擴大打擊面,對其中情節較輕者即第三類人員可以出罪,否則司法解釋如此規定則是多此一舉。
        二審法官采納了辯護人的上述觀點,本案的改判,對統一蕪湖地區類似案件法律適用及裁量標準具有標志性參考意義。
         
        辯護詞
        尊敬合議庭:
        安徽金亞太(蕪湖)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鮑某家屬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辯護人?,F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有關法律規定,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自偵查階段以來的辯護歷程。
            辯護人自鮑某被逮捕后接受家屬委托,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院開始的量刑建議是5年以上,辯護人向檢察院提出蕪湖某區檢察院對類似案件曾做出不起訴決定,檢察院經核實后調整量刑建議為三年,并向辯護人表示不會建議緩刑,建議辯護人在一審法院爭取緩刑,同時表示如果法院判緩檢察院不會反對。案件移送法院后,辯護人庭前、庭中、庭后、宣判后都向法院表示愿意積極退贓繳納罰金,無奈一審法院沒有給予機會。
        二、鮑某涉案的基本事實。
        案涉洗浴店在當地經營多年,其涉黃的情況在一定范圍內為公眾所知曉,洗浴店分為上下兩層,一樓為浴池吧臺,二樓為包廂,鮑某與另一被告談某一抵一天上班,負責打掃衛生。平常老板在二樓負責帶客人進包廂、填寫消費單據,當老板接送小孩上學不在的時候,鮑某和談某才帶嫖客進包廂、填寫消費單據。每個賣淫女都有對應的牌子按順序排在一起,當有嫖客來時,賣淫女會按排號順序接待嫖客,并將自己的牌子從第一位放到最后一位。消費單據填寫的內容為包廂號和嫖客的手牌號,填好后放在二樓的抽屜里,由吳某收取嫖資,老板每天拿著消費單據跟吳某對賬。鮑某每月工資2500元,拿了9個月工資。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入罪出罪條款的理解。
        辯護人認為協助組織賣淫犯罪大體分為三類角色,一是總經理即老板不在時負責大小事務;二是招攬嫖客人員及望風人員;三是收銀員、服務員、保潔員等。
        實踐中,上述人員均或多或少對組織賣淫提供了幫助,從嚴把握上述所有人員均構成犯罪。然而司法解釋卻規定了出罪的情形,顯然立法者的本意是對上述人員不宜擴大打擊面,對其中情節較輕者可以出罪,否則司法解釋如此規定則是多此一舉。
        辯護人認為對于第三類人員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不予起訴。蕪湖某區人民檢察院承辦的類似案件就對四名服務員做出了不予起訴決定,而對前兩類人員予以追訴。
        四、鮑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明顯較小應當被認定為從犯。根據刑事審判參考第722號、870號、1267號指導案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賣淫及相關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紀要》第四條都認可協助組織賣淫罪可以區分主從犯。
        五、量刑上,刑事審判參考第722號、870號、1267號指導案例、三山區人民法院(2019)皖0208刑初80號判決書都給予協助組織賣淫罪各被告人減輕判決,大部分適用緩刑。
        六、鮑某坦白,認罪認罰,愿意在二審中退贓繳納罰金,表明其認罪悔罪的態度。鮑某已經羈押一年多,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其年紀已大,體弱多病,家庭經濟困難,考慮到鮑某一貫表現良好,請求法庭對其改判緩刑。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考慮一審法院未充分考慮的情節,撤銷原判,對上訴人判處緩刑。
        此致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沈楚雄、尤印
                                                2021年 6月29日

        ??聯系人:沈楚雄律師

        ??傳真:0553-7566855

        ??郵箱:scx7@qq.com

        ??蕪湖律所地址: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北京中路7號偉星時代中心1807 安徽金亞太(蕪湖)律師事務所

        ??合肥律所地址:合肥市北城世紀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寫字樓1號23層 安徽金太亞(合肥)律師事務所

        合肥蕪湖律師咨詢電話 189553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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