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辯護律師:什么是新的標準工傷認定
《工傷社會保險管理條例》第三章對工傷范圍發展作出了明確規定,凡符合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合肥辯護律師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合肥刑事律師以辦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師可根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依法專業的為代理人進行辯護,能夠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合肥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地點因工作意外受傷;
(二)工作學習時間進行前后在工作生活場所內,從事與工作環境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人員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學習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社會工作人員職責受到網絡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管理工作主要原因受到傷害或者企業發生安全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研究主要社會責任的交通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城市發展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員應視為在工作中受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死亡;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我們國家經濟利益、公共利益相關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在軍隊原有的(C)的員工,因為戰爭,誰受傷致殘,革命傷殘軍人證已經取得,雇主舊傷復發后。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法律規定可以享受企業工傷社會保險公司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國家規定精神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醫療保險工作待遇。
第十六條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職工,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吸食毒品;
(C)自殘或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