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沈楚雄律師熱線:宋某是專門從事空調安裝、維修、保養等業務的個體經營戶。7月的一天,宋某到市民范某家中維修空調。范某家住17樓,空調主機掛在外墻上。宋某獨自在操作過程中,繩索突然中斷,從17樓墜下身亡。
宋某上有七十多歲的父母,下有一個未成年的兒子。事后,宋某的家人欲追究房主責任,房主避而不見。最后,宋某的家人將房主范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87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范某作為房主,在選擇宋某為其提供服務時,并沒有注意到宋某沒有高空作業資格的事實,因此存在一定過失,需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被告范某賠償原告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0余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雙方究竟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房主要不要承擔責任?
沈楚雄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雇傭和承攬,在實踐中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是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若存在這種關系,雙方是雇傭。若不存在,雙方是承攬。
從以上分析來看,本案應當認定是承攬合同比較合理,但房主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房主范某在選擇宋某為其提供服務時,并沒有注意到宋某沒有高空作業資格的事實,因此存在一定過失,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范某承擔一定責任,賠償原告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0余萬元,是比較合理適當的。